(2013)二中刑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赵连发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连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362号罪犯赵连发,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连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8092.81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连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8092.81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