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1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市罗湖区桂园路与解放路交叉路口时,恰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的民警李某等人在该路段执行禁摩限电交通整治任务,民警欲将被告人拦停检查,被告人程某拒不配合强行冲卡,后摔倒在地,随后被告人程某见民警过来,遂掏出裁纸刀挥舞威胁民警,然后又骑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撞到电线杆后倒地,起来后再次掏出裁纸刀对民警挥舞威胁,后经民警现场劝说,被告人才停止威胁接受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事情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曾某、蓝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