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雯婕与被告南京新助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婕,南京新助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雯婕。被告南京新助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4号402室。法定代表人祁德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婕诉被告南京新助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雯婕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雯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雯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