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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雄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群羊、李秀芹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工伤赔偿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羊,李秀芹,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雄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羊,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雄劳仲字(2007)第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国名下存款522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