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雄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群羊、李秀芹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工伤赔偿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羊,李秀芹,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雄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羊,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雄劳仲字(2007)第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国名下存款522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