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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与潘珍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潘珍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390号原告: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物华路12号北幢。法定代表人:胡金泉。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珍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珍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义乌市亨达信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