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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韩何娟、贾文芳与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何娟,贾文芳,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韩何娟,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贾文芳,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贾春才,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贾连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何娟、贾文芳与被告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何娟、贾文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何娟、贾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何娟、贾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