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韩何娟、贾文芳与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何娟,贾文芳,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韩何娟,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贾文芳,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贾春才,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贾连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何娟、贾文芳与被告贾春才、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何娟、贾文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何娟、贾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何娟、贾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