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刑自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凤茂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刑自初字第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系自诉人之母。监护人殷某乙,居民,系自诉人之弟。委托代理人王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被告人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提出撤回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刘某、监护人殷某乙撤回自诉。审 判 长 李庆峰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