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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富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富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佛山市富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娟。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GOGEKTUA(吴奕达)。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罗小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备件一批,型号分别为:直行链板UP820K3.1/4、转弯链板UP880TK3.1/4,原告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工作人员验收货物后开具现金支票予原告,支票金额为150000元,但由于被告账户金额不足导致支票被退票,我方无法支取货款。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直行链板UP820K3.1/4,1000米;转弯链板UP880TK3.1/4,1000米。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供购销合同、交货照片、货款支票、进账单、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等证据以证明交易和欠款的事实。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直行链板(UP820K3.1/4)和转弯链板(UP880TK3.1/4)各1000米,尚欠原告货款150000元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货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属于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易货物,本院予以支持;如无法原物返还的,被告应当支付价款给原告。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直行链板(UP820K3.1/4)和转弯链板(UP880TK3.1/4)各1000米给原告佛山市富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若无法返还则支付价款150000元。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欠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邹锦全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