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薛安银与朱长民、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银,朱长民,张振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薛安银,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洪忠,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志勇,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长民,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振华,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安银与被告朱长民、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薛安银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安银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