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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薛安银与朱长民、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银,朱长民,张振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65号原告薛安银,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洪忠,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志勇,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长民,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振华,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安银与被告朱长民、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薛安银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安银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