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王小三,李海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保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小三,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海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小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王保军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