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王小三,李海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宜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王保军,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小三,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李海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小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王小三、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王保军负担。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