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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中南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中南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南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登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生,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关于开封市中南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生未依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