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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桂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99号原告唐桂华,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鹏、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乐,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唐桂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鹏、赵芳,被告委托代理人向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4日,原告就其所有的鄂A×××××号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1日。2013年3月14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驶出其所在小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尾部与墙壁发生碰撞,车辆因此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估损单》,核定原告车辆维修费用为62759元,但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保险金627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系原告下车后车辆自行滑动撞到墙壁上所造成,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神行车保产品投保单一份,原告就其所有的鄂A×××××号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480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零时至2013年9月21日二十四时。原告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表示其已经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志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完全理解。保险条款第八条载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随后,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13年3月14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欲驶出其居住小区停车场,在下车刷卡时,因将档位置于空档处,导致被保险车辆自行向后滑行并碰撞墙壁,致车辆受损。原告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62759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被告以保险事故属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及投保单、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维修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经投保人(即原告)提出保险要求,被告作出承保承诺后,原、被告间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即成立。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受损原因系原告将档位置于空档后离开车辆,导致车辆自行后滑碰撞墙壁而受损,该情形符合上述条款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原告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其已经完全理解,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告知义务。综上,原告提出被告未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以及被保险车辆受损系原告挂错档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桂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4元、其他诉讼费46元,共计730元,由原告唐桂华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莎速录员 陈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