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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庆宇与常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宇,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宇。被执行人常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松银行存款3.06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