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庆宇与常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宇,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宇。被执行人常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松银行存款3.06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