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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与焦建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焦建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源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军民路21号。负责人:李传国委托代理人:崔学军,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焦建全,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省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负责人:吴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雅,男,特别授权。被告:张德胜,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诉被告焦建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学军、被告焦建全的委托代理人陈法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张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2时30分,张德胜雇佣司机刘景友(因事故死亡)驾驶鲁Q/×××××(鲁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草齐路由南向北行至薛馆路鲁村镇草埠路口撞于沿薛馆路由西向东行驶焦建全驾驶的豫N/×××××(豫N/×××××挂)号重型仓栅式兰挂车右侧,造成两车及所载货物和光缆、线杆、广告牌、铁屋、公路设施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焦建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张德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我公司光缆线路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3284元,以价格鉴定书及明细表为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光缆线路损失费43284元;2、判决第二、四被告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焦建全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失愿意依法赔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答辩人所承保的车辆豫N/×××××(豫N/×××××挂),所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已在(2013)源民初字第457号和(2013)源民初字第698号判决书中足额赔偿。答辩人不承担此次诉讼的赔偿;2、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被告张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均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2时30分,刘景友驾驶鲁Q/×××××(鲁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草齐路由南向北行至薛馆路沂源县鲁村镇草埠路口处时,撞于沿薛馆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焦建全驾驶的豫N/×××××(豫N/×××××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造成两车及所载货物和光缆、线杆、铁屋、广告牌、银杏树、公路设施等受损,刘景友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焦建全负主要责任,刘景友负次要责任。另查明,焦建全驾驶的豫N/×××××(豫N/×××××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焦建全,其在第二被告处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在另两案中赔偿完毕。被告张德胜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主、挂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为主车500000元,挂车500000元,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4328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焦建全负主要责任,刘景友负次要责任。因被告焦建全所有的豫N/×××××(豫N/×××××挂)号重型仓栅式挂车投保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全部赔偿完毕,因此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鲁Q/×××××(鲁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其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后,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财产损失4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财产损失39284元的30%,计款11785.2元。三、被告焦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财产损失39284元的70%,计款27498.8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焦建全负担301元,被告张德胜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