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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8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黄某、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0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钱家琦、周长军,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