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8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黄某、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07-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钱家琦、周长军,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