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李某、叶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48年9月22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叶某,男,1948年6月18日生,云南省龙陵县人,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叶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并非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3)龙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森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