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黄某甲,男,生于1945年3月27日。被告黄某乙,男,生于1968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兴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