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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黄某甲,男,生于1945年3月27日。被告黄某乙,男,生于1968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兴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