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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守纯与郭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纯,郭维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3号原告:徐守纯,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维喜,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纯诉被告郭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住院治疗,尚未出院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守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纯撤回对被告郭维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退回原告徐守纯。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