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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秋梅、朱子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秋梅,朱子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2013-11-18核稿人温觉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汉中2013年11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7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负责人朱石麒,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孙泽平,均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廖秋梅,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朱子添,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贾鹏程,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廖秋梅、朱子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35元,诉前保全费1710元,共4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温觉忠审判员石汉中人民陪审员王子强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邓朵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