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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文政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永红物流配货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政,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永红物流配货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文政,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周旭祥(系原告妹夫),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永红物流配货站,个人经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白山大街滨河路A栋。法定代表人赵永利,该配货站老板。委托代理人韩万鑫,1969年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政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永红物流配货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文政负担。审 判 长  于爽江人民陪审员  万永强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