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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该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卿敬楷,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凡建林,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卿敬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10时左右,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丁塘村村民被告人唐某某挑着稻谷经过被害人高某某家田埂时,因箩筐刮着其禾苗,争执中二人发生扭打。高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将唐某某背部打了两掌后,才将二人分开。唐某某对此心存不满,不久返回到高某某家理论,再次与高某某发生扭打。唐某某用嘴咬拉高某某右前额,高某某咬住唐某某右手拇指不放,唐某某扯掉高某某的两颗门牙后,接着又用嘴咬向高某某的左胸部。经法医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唐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治疗费等费用18000元整(当庭兑现),同时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高某某书面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勘验、检察笔录;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致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纵观本案事实,本案系邻里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矛盾的起因激化上均有过错,被害人的轻伤后果也是互殴所致,因此,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竹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唐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唐荣政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