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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二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向长林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林,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二初字第225-2号原告向长林,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职工。被告张海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长林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海军已向原告向长林偿还部分借款,并订了还款计划,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长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向长林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