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行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徐香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SHAPE*MERGEFORMAT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周执行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蔡兰雄,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香娇,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周宁县, 被执行人徐开荣,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被执行人肖承续,男,1942年9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被执行人李后菊,女,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952082.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香娇、徐开荣、肖承续、李后菊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承续所有的周宁县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无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周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旭彪 代理审判员 徐芳兰 代理审判员 陆伏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