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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15号原告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新城国际小区二期4栋。负责人谭春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易茂松,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盛良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衡阳市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姝烨,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业委会)与被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第三人衡阳市佳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城业委会诉称,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二区在规划设计时,六栋地面设计为架空层,用于小区业主日常活动空间,第三人佳德公司却私自将架空层改建成住房,且在被告市房产局办理了“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0917**号”房屋产权证书。新城业委会认为小区架空层属于业主公用的空间,在原始规划未经合法变更的情形下,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其用途,市房产局在未审查上述房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办理产权证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市房产局撤销“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0917**号”房屋产权证书。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新城业委员于2012年6月19日获得同意新城国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复,但其并未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是否成立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新城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决定,未提供已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的相关证据。不能确定是否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故新城业委会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衡阳市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宏高人民陪审员  乌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广军校对人:肖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