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易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离婚事宜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