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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8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美英与吴雄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806-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蔡啸,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娟娟,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杭萧民初字第38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某限额在300000元内的财产。现原、被告已就离婚达成调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某限额在300000元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