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继承份额款183000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某的储蓄存款187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