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继承份额款183000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某的储蓄存款187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