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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兴华等五人与汤大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华,李坤,韩广,司政友,任立保,汤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县。申请执行人李坤,男,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申请执行人韩广,男,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县。申请执行人司政友,男,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县。申请执行人任立保,男,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县。被执行人汤大伟,男,满族,工人,住秦皇岛市青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汤大伟在中国银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大伟在中国银行青龙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00072050957,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晋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