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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玮与袁安德、彭文燕、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玮,袁安德,彭文燕,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105-1号申请人:李玮。被申请人:袁安德。被申请人:彭文燕。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八一二大园门。法定代表人:彭文燕。申请人李玮因与被申请人袁安德、彭文燕、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安德、彭文燕、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450000元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安德、彭文燕、四川省宜宾县世琼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李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