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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志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纪宏亮诉被告刘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亮,刘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纪宏亮,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强,男,35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宏亮诉被告刘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宏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纪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