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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10号原告: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法定代表人:邹长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波,系慈溪市周巷宇泰五金配件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冯卓林,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4元,本院依法收取2277元,由原告慈溪市广天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