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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三元与陈伟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元,陈伟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三元。委托代理人:李瑾。被告:陈伟林。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元与被告陈伟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元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元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三元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