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三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三元与陈伟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元,陈伟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三元。委托代理人:李瑾。被告:陈伟林。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元与被告陈伟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元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元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三元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