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调确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明勇与张张宗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明勇,张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调确字第00254号申请人:汪明勇,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张宗政,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徐水县。委托代理人:唐海威,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徐水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明勇与申请人张宗政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2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汪明勇赔偿张宗政医药费及各项人身损害共计人民币36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二、汪明勇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三、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