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春霞与被告欧拾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务农,被告欧某某,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谌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