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大鹏与瞿贤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鹏,瞿贤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54号原告:宋大鹏,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瞿贤和,男,2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大鹏与被告瞿贤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大鹏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