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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大鹏与瞿贤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鹏,瞿贤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54号原告:宋大鹏,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瞿贤和,男,2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大鹏与被告瞿贤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大鹏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