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7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438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款退还。代理审判员 曹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