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席某某,女,出生年月及职业住址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但其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致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该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对席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免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文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