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虎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8号罪犯刘虎子,又名刘聪,男,198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黄家峁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2007)靖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1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虎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虎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虎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真踏实改造;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牢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三、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在生产劳动中,作为井下一名杂工,始终坚持在生产劳动第一线,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严遵煤矿生产“三大规程”,较好地完成了分给自己的各项生产任务,为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贡献,多次受到监区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11年02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447分。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4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虎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虎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虎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