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任朝金。被告蔡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代理人任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按习俗订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婚后几年双方都没��感情交流,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发生争吵。2004年下半年起双方开始分床生活,至今已有9年,期间被告与另一男子关系暧昧。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准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户口本一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成员及子女身份情况。被告蔡某答辩如下:原告提到的结婚、生育子女时间都是真实的,但夫妻感情部分陈述是不真实的。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喜欢打牌有时候晚上比较晚回家,双方会因为这事偶尔吵架,但是吵完就会和好的。原告所说的分房9年也不符事实,夫妻都住在一起,只是有时候被告因为哄儿子睡觉会在儿子那里睡一会,然后再回房间睡。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是好的,希望法院能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是真实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双方偶有争吵但感情尚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认识后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治家,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子女考虑,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池 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