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伟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673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组织机构代码23900929-3。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然,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凤霞,该公司干部。被告王伟民,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奥林匹克村8-4-301。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纪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