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磨民初字第0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光富与沈炳喜、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富,沈炳喜,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98号原告张光富。委托代理人张海兵。被告沈炳喜。委托代理人马广忠。被告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芳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原告张光富与被告沈炳喜、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炳喜、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富撤回对被告沈炳喜、如皋市金源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光富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名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