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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