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