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珠与被执行人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珠,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珠。被执行人蓝燕。申请执行人刘小珠与被执行人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8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25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3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蓝燕在2013年11月4日给付50000元(已支付);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余下的5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8元,定于2014年3月15日前给付完毕;执行费3832元,由被执行人蓝燕承担(已交纳);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则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蓝燕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8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希甜审判员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