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存,张德宝,程忠国,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德存,居民。被执行人张德宝,居民。被执行人程忠国,居民。被执行人李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德存、张德宝、程忠国、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德存在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阴信用社股金10400股(股金账号91×××63)。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