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一与被告王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一,王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王某一,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王某二,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一与被告王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一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 安永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