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开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逸、胡国丰,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亚平,射阳县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8日婚生女孩周家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性格暴躁,动辄对原告拳脚脚相加。即使在原告剖腹产手术后,仍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回娘家居住。2013年4月1日上午被告找上门来,不顾原告父母劝阻,见原告便打,还将原告父亲打伤住院。婚后不到两年的共同生活,使原告身心俱疲,整日生活在惊恐之中。时至今日是,夫妻之间已毫无感情可言。为了解决这桩痛苦的婚姻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周家宜随被告生活,原告贴补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在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13年2月生女孩周家宜,目前才7个多月。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存在性格暴躁的问题,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对原告是无微不至的关照,而是原告百般挑剔,满月后就回娘家不归,并将出生38天的女儿送到被告家不闻不问,令人寒心。2013年4月1日是,由于原告将女儿送回被告家不照料,被告上��请她回家,她始终不肯回来,在期间发生口角,是原告的父亲先动手打人、骂人的。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原告借婚姻关系向被告索要礼金90660元和18776元的三金,要求返还。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8日生女孩周家宜。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期来,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以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陈某于2013年3月底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8月26日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书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不然,因性格上的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纵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双方能克服缺点,还有和好和共建幸福美好家庭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