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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伯成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成,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334号原告李伯成,男。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成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成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伯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涛代理审判员  张连勇人民陪审员  刘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园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