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商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张朋与宿迁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朋;宿迁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0362号原告张朋(又名张鹏)。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饮马堤路66号。负责人陈林。被告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诉被告宿迁市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