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白杨与刘立好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白杨,刘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12-1号申请人:刘白杨,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立好,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立好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余款594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