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固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漯河千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漯河千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固初字第154号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炎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千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长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千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河南兴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海宽 搜索“”